北京市音像制品经营申请出版物图书许可证审核;
成都市音像制品业务申请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和出版物批发单位初审资格;
2025年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音像制品是指以声音和影像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光学,磁性或电子技术手段记录,存储,传播和重现的作品,以下是音像制品的具体定义,分类和相关内容:
一、音像制品的定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具体以下特点:
1.以电,光,磁介质为载体。
2.通过数字或模拟信号记录声音和影像。
3.经过编辑加工后,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
二、音像制品的分类:
音像制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1)录音制品:
录音制品是以声音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音像制品,常见的载体包括:
盒式路录音带(CasserreTape):传统的磁带形式,用于记录音乐或语言。
唱片(VinylRecord):包括黑胶唱片,通过唱针读取声音。
激光唱盘(CD):以数字信号存储音乐,具有较高的音质。
数字音频文件:如MP3、WAV等格式,通过网络或数字设备播放。
(2)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以影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音像制品,常见的载体包括:
录像带(VHS、Batamax等):传统的磁带形式,用于记录视频内容。
激光视盘(VCD/DVD、蓝光光盘)以数字信号存储食品内容,具有较高的画质。
数字视频文件:如MP4、AVI等格式,通过网络或数字设备播放。
三、音像制品的特点:
1.内容丰富:可以记录音乐,电影,电视剧,教育内容,讲座等多种形式。
2.传播便捷:通过多种载体和播放设备,能够快速传播。
3.信息量大:存储容量高,能够容纳大量内容。
4.互动性强:部分音像制品(如教育软件,互动游戏)具有交互功能。
四、音像制品的管理要求: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资等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1.许可制度: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进口管理:进口音像制品需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3.经营规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或侵权制品。
五、音像制品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的范围:
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音像制品的经营范围包括:
1.批发:批量销售音像制品给零售商或其他机构。
2.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音像制品。
3.出租:提供音像制品的租赁服务。
4.网络销售: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音像制品需在许可证上注明“互联网销售”字样。
成都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
北京市审批批发出版物图书许可证: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