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成都高新区旅行社必看3名导游配备要求法律依据;
2026年四川成都市核发高新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针对旅行社设立必须配备3名导游的热门咨询问题,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股结合现行法律,为大家梳理政策依据,明确准入标准,为广大经营者答疑解惑。
一、法律依据有哪些?
设立旅行社配备不少于3名导游,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相关要求来源于以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需具备多项法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明确包含:(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该条款是旅行社必须配备持证导游的核心上位法律依据,为后续导游人数,用工规范等细化监管要求奠定了法定基础。
2.《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该文件对“必要的导游”作出明确界定:“必要的导游”是指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明确两项硬性标准:持证导游不少于3名,同时导游人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的20%,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3.《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对设立旅行社的条件予以规定,重申旅行社应当配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附件《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规范》:
该实施规范进一步细化旅行社设立许可准入条件,将配备不少于3名导游明确为设立必备条件。
二、导游配备具体准入条件:
综合上述法规文件,设立旅行社,导游配备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最低人数:不少于3名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比例要求:导游数量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
(三)劳动关系: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经营者重点注意事项:
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是核心要求:
导游必须与旅行社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仅持有导游证,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计入合规导游名额。
2.按时完成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用工备案:
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后,应当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导游用工备案,保证人员信息真实,备案材料完整,导游入职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导游离职后及时办理解绑手续。
3.分社,服务网点人员统计规则: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负责人,计入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核算。
4.配备不达标将依法督促整改:
当前各地文旅部门持续开展旅游市场规范整治,对导游配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旅行社,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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