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
2025年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安全保障条件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成都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