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阅四川成都市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责任事项;
签件四川成都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关联资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五)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25年审批责任事项在成都市如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公开审批结果。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签章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成都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