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业务指南;
不带储存设施成都市危险化学品业务许可证票据经营;
2025年逐步申请成都市各区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准则;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5、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该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该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