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变更情况的成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
当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生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过的,旅行社许可证也需要进行同步变更。
2025年成都市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各项指南: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收益属于旅行社所有。
3.《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核发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