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四川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从事影视制作业务基本条件;
2024年12月13日,新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删去“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
主要涉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的3个条款,其中,删去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局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删去“第五章罚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fa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的“电视剧及其他”。
删去“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第五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中的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縂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区域: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