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置审批四川成都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后置条件四川成都市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注册登记四川成都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后置许可事项名称: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部门: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受理范围:
1.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申报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6.演出经纪机构企业章程;
四川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