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对接行政审批成都市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成都市的演出经纪机构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性质:性质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内地营业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照送达。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拟举办营业性演出。
成都市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