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府新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料初审入境游国内游办理申请的前置条件?
天府新区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营业面积应当不低于80平米大小
3、2部以上的固定电话;
4、传真机、复印机;
5、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6、企业注册资金方面不少于30万
7、初次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导游人员的社保
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先照后证试点区域:
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彭州市、金堂县和新津县;
(1)申请人向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后,持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委托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市旅游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4)申请人自取得《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3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账,存入质保金20万,存期不少于1年;或者提供额度不低于20万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5)申请人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款凭证原件或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书》原件,交市旅游局查验备案;此外,公司还应提供旅游责任险的缴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初审申请资料提供: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人员履历表及信息,财务人员提供会计证,导游人员提供导游证
3、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及导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4、设立旅行社的企业章程
5、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协议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区上审查通过发予的《现场勘查意见书》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时间:30个工作日,成都旅行社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为,区上初审,市局裁定,省局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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