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无外籍股东和无外资入股。
二、申请材料:
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接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材料要求:齐全,完整,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按要求签字盖章。
三、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2.选择“经营主体事项”—“准入准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准入准营”。
3.查看办事指南,点击“立即办理”。
4.选择“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5.登录后填报信息,完成线上申请,可查询办件进度及结果。
线下咨询:
朝阳区莱锦文创园CN15号楼设有国家文创实验区政务服务工作站,可为朝阳区文化企业免费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咨询,指导,材料预审等服务。
北京市影视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区域: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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