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北京地区2026年普及适用;
什么是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中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版权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北京市辖区内普通企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批,在京中央直属单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报,该证是企业开展微短剧,网络故事片(原网络电影)、玩具,网络动画等网络视听内容项目备案的前置基础资质,拥有本许可证仅代表主体具备制作经营资格,单个节目项目上线,还需要在对应备案系统立项报审,取得对应许可文件,资质与项目许可不可互相替代。
一、资质概述:
1.适用业务范围:
持证机构可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故事片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版权转让与代理交易,不得制作时政新闻类节目。
准入限制:外资企业(独资,中外合资,含有外籍股东的)不得申领本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北京地区准入条件:
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广电局告知承诺审批政策,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
1.为境内独立法人企业,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拥有适配业务的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与真实办公场所。
3.申请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广电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企业无吊销本许可证记录。
4.配备不少于3名主要管理人员,人员简历需具备影视,传媒,广电相关从业,培训或项目业绩。
政策提示:现行审批无强制注册资本门槛,旧政策300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已取消。
二、北京地区审批流程(双模式:告知承诺制/普通审批):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此事项提供两条办理路径,推荐使用告知承诺制快速审批通道。
(一)告知承诺制(主流快速通道):
1.前期材料准备:准备申请报告,机构章程,许可证申领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简历,3名管理人员专业简历,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与产权证明,下载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人承诺自身全部满足法定许可条件,并知晓虚假承诺将撤销许可,记入失信记录。
2.线上申报提交:法人账户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检索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全部盖章扫描件。
3.受理与许可决定:材料齐全合规,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材料存在缺项,一次性告知补正。
4.制证与领取:许可决定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支持窗口自取或邮寄纸质证照,同步发放电子证照。
5.事中事后核查(核心风险环节):发证之后,市广电局会开展材料核验或现场核查,核查人员真实性,实际办公场地,若核查发现不满足申请条件,存在虚假承诺,将直接撤销许可证并纳入失信名单。
(二)普通审批(非告知承诺模式):
1.材料准备、线上/窗口提交,材料清单与告知承诺制一致,无需提交告知承诺书。
2.受理后开展书面审查,必要时安排前置现场核查。
3.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4.通过后制证领证。
一、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人员资料:法人身份证+简历,不少于3名主要管理人员广电相关简历,业绩和培训证明。
5.办公场地权属+租赁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三、持证后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端口与对应证件(微短剧新规+网络故事片板块):
重要说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制作主体资质,不同类型节目,需要登录对应的备案系统申报立项,送审成片,取得对应的许可/备案文件后方可上线。
3.1.电视剧(网络剧)管理信息系统:
适用项目:传统电视剧,网络剧,网络故事片(原网络电影升级板块):
1.立项规划备案:在此系统提交提交拍摄制作备案,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2.成片送审:成片完成后报审,审核通过后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3.网络故事片定义:每集60分钟以上, 总集数不超上,中,下3集的剧情长片,叙事形态为独立完整长片,适配移动端,大屏端观看,纳入本系统规划备案与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管理。
3.2.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
适用项目:重点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
1.重点网络微短剧(一类微短剧、按重点标准申报的二类微短剧):在此系统完成规划备案公示,成片经市级广电部门审查,核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新规)。
2.网络动画片:在该系统立项备案,成片审核通过后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3.3.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
适用项目:普通微短剧,微电影。
由持证制作机构登录本系统申报,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查,取得市级批准文件后方可上线播出。
3.4平台端备案(三类/其他微短剧):
适用于三类微短剧(低投资额、非重点推荐),按照《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由红果短剧,抖音,快手,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具备资质的播出平台落实主体审核责任,平台完成审片后发放平台上线备案号,平台定期将剧目台账报送属地广电部门备案,平台承担内容主要审核责任。
特别提醒:《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令,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将微短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实施差异化备案与发行许可制度)。
1.一类微短剧:投资规模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宗教,国安,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拍摄前需省级以上广电部门备案公示;成片播出后,申请内容审核,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2.二类微短剧:投资额中等,一般题材;可参照一类微短剧做备案公示,播出前完成成片审核,一类核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二类核发市级广电批准文件。
3.三类微短剧:低投资额一般题材,由播出平台主体审核责任,平台发放上线备案号,定期台账报送属地广电备案。
所有微短剧未经备案,未完成审核,不得上线传播,重大题材微短剧,需要额外履行专属协审流程。
四、后续常态化管理:
1.年报统计:持证企业每年按广电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业务申报,节目信息统计上报。
2.项目备案:微短剧,网络故事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等项目,企业持有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项目可直接上线,项目立项,成片审查,发行许可需要单独在对应系统申报。
3.题材红线:重大、特殊题材内容,在备案阶段需要提前履行协审报批。
五、常见驳回与监管风险:
1.人员风险:3名管理人员简历完全无传媒,影视,广电相关从业经验,容易审核不通过。
2.地址风险:虚拟注册地址,后期现场核查无法核验,会被撤销广播电视许可证。
3.股权风险:企业含有境外资本持股,直接不符合领证条件。
4.项目风险:持证后,微短剧,网络故事片未备案,未取得对应许可文件擅自上线,制作机构会面临处罚。
六、北京影视制作许可证审批政策参见如下: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网络剧)管理信息系统,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相关管理规范。
北京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影视制作适用申请范围: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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