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旅行社条例四川成都市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法四川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类;
2026年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成都市文旅局以问答形式解读《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相关知识。
01.什么是旅行社?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02.哪个部门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申请?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04.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有什么限制?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05.旅行社服务网点可以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吗?
不可以,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四川成都市旅游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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