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成都市单位设立;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及材料;
2026年四川成都市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核;
2025年6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作品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影视制作设备清单;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八)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属于前置经营范围后置审批的许可审批。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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