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药品经营许可证四川成都市遵循原则;
四川成都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指南;
2026年《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连锁门店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重新审查发证,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五条:连锁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核减经营范围的,所有连锁门店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核减相应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连锁门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因转加盟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的,需提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拒不出具意见或不同意变更单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的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发证机关可以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四川成都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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