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登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办理流程;
四川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许可证2026申请;
第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符合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经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在经营地址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取得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置连锁门店,鼓励向省外发展连锁门店。
第二十一条:取得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连锁总部,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置5个(含)以内符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要求的异地配送中心(仓库),支持跨省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二十二条:取得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重新审查发证,变更许可事项的,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跨县(区、市)迁移的,经营地址和配送中心(仓库)地址原则上应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南区除外,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停经营或者被责令停业,暂停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相应停止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停经营或者被责令停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加盟店可以转加盟,无许可事项变化的,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所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确需保留的,应当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为单体药店。
四川成都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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