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初次审核药品经营许可证成都市新津区;
新津区药品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指南;
第十四条: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积极改善,提升经营条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省药监局窗口申请核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除配送中心(仓库)外的要求,且委托一家符合规定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的,也可以向省药监局窗口申请核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尚不符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要求的, 可以申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自2026年1月1日起,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再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核(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其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变更为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
四川成都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区域: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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