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白江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依据2026年;
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程序2026年;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连锁门店,开办单体药店的,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区)负责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第十条除第八项之外的资料。
第十二: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店,或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以及在机场,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和核查,发行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直营、加盟)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药品零售”(加盟连锁),单体药店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
四川成都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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