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指南;
成都市新都区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需要的条件;
2026年新都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事指南:
01.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02.受理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员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天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03.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3.营业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7.拟办企业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9.仓库平面布置图;
10.仓库的不动产权证书;
10.仓库的房屋租赁合同;
11.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川成都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核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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