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四川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重庆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适用范围: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性质许可审批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项目为公共环卫服务项目,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广场,公园,机场,交通站点等内部环卫服务项目。
	 
		 
		重庆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部门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行业管理,并承担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服务企业及其设施: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及其设施,按辖区负责原则由所在地的成都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行和环境管控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服务企业确定方式: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当由业务主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具备条件的企业中确定服务企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任何社会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0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作业能力达到总作业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备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工具,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过程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车辆使用权证明。
	 
		 
		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厨余,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等的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污水,沼气,残渣和焚烧烟气,飞灰,炉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股弟。
	 
		 
		03.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统筹提供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中心城区的处置服务企业由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单位确定。
	 
		 
		四川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区域: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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