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备案凭证2025年的;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证—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 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走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机构: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成都市卫生健康局;
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3.卫生技术人员名录1份(医生,护士提交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照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各1份;
6.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1份;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川成都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