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25年四川成都市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登记;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四)办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的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露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企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中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和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洗洗脑。
11.经营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化证,危废证申请范围: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泸州市: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
德阳市:旌阳区,罗江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技城新区,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北川县,平武县。
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河东新区,蓬溪县,大英县,射洪市;
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
乐山市: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
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西充县,营山县,仪陇县,蓬安县;
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
宜宾市: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
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
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万源市,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
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资阳市: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
阿坝州: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西昌市,会理市,木里县,盐源县,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