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成都市青羊区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面健身条例》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名称,住址,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境,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青羊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地址:
场所:人工游泳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01.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02.游泳池无视线盲区;
03.池面有醒目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准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04.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不小于1.35米。
05.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至少摄制2个出入水扶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少摄制4个出入水池扶梯。
06.扶梯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07.游泳池池案,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0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设置安全防护罩。
09.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10.开放夜间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1.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12.有广播设施;
13.游泳池水面面积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14.有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15.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16.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17.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18.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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