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强迫劳动
1.1 禁止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个人信息的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结社自由和工人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2.1雇员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而不是妨碍建立独 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3. 健康卫生的工作环境
3.1 要提供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危险。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事故及损
害健康事的发生。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危险 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种 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3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并且满足雇员的基本需求。
4.1 不能新招收儿童作工
4.2 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至 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4.3 不可雇用儿童和 18 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须与相关的 ILO 标准条款1致。
5. 维持生活的工资
5.1 每个标准工资周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以高者为准。在何情况下,所付工资总应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资之雇 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涵盖期间之工资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