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分社旅行社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成都市高新区核发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成都市天府新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流程;
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备案;
办理对象: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旅行社分社企业
设定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至少包括: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办理设立登记。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一、设立: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社设立分社的申请文件;
4.分社负责人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8.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设立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已变更分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立社申请变更分社的申请文件;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6.原《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三、注销:
1.设立社注销旅行社分社的申请文件;
2.设立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分社注销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分社清税证明;
5.原《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四川成都市旅行社许可证,旅游经营许可证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通过零极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