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领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成都市;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依据,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广电部门,最终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技术书面告知理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川成都市影视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核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